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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5 06:09:08

  陈枝松、黄少梅:本院受理原告蔡伟杰与被告陈枝松、黄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和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蔡伟杰的诉请:1.请求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29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2.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夏娇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3年1月4日14时00分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裁定受理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宁波)事务所为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2022年12月1日前向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定宁街380号宁波报业传媒大厦A座北楼7楼;联系人:杨岚岚;联系电话:)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万宝隆工具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5日09时在人民法院在线服务浙江(原浙江移动微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行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陈美玉:本院受理原告王辉榕与被告陈美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15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陈庆荣:本院受理原告陈小炎与被告陈庆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开庭传票、普通程序独任审判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15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福明法庭(宁波市鄞州区达升路261号)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如逾期未到庭参加庭审,本院将依法作出审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王祖玲、唐登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营业部:本院受理原告张振华与被告王祖玲、唐登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鄞州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徐红艳、何章立、宁波畅品家居有限公司:原告徐红艳与被告何章立、宁波畅品家居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1099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30日来本院姜山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宋丹丹:本院已受理原告俞春艳与被告宋丹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0608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宋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俞春艳借款本金99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18年9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22年3月21日的逾期利息金额为14475.02元);二、限被告宋丹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俞春艳财产保全申请费1094元。案件受理费25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220元,由被告宋丹丹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韦锡池:本院已受理原告陈华民与被告韦锡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8982决书:限被告韦锡池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归还原告陈华民借款本金9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2年1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韦锡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潘宗桂:本院受理原告钱银发诉被告潘宗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65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吴金福:本院受理原告张进兵诉被告吴金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12民初116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花落谁家婚庆有限公司、陆小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志祥舞台设施经营部与被告宁波市花落谁家婚庆有限公司、陆小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简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0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陈英:本院受理陈岳灵诉被告陈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2民初7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梁鑫:本院受理原告宋玉连与被告梁鑫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13民初3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梁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宋玉连劳务承包款12180元。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被告梁鑫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恒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1民初42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长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协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珠三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余姚市人民法院

  汤六根(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1****4012):原告宁波君莱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市纳荣模具厂、第三人汤六根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于2020年6月15日及2020年11月6日订立的两份模具协议书;2、被告返还定金25000元,并支付另一倍定金25000元,返还模具预付款57500元,赔偿损失10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以上述金额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刘为民、绍兴市上虞区兆锋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虎恩巧、马盆党与被告刘为民、绍兴市上虞区兆锋渣土运输处置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中心支公司、陈文、宿州市双赢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中心支公司、项桂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虎恩巧、马盆党诉请:1.判令被告一、二、四、五赔偿虎恩巧、马盆党各项损失分别合计14388.94元、757403.67元。2.判令被告三在交强险和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马盆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3.判令被告六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中马盆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范围内优先赔偿;4.本案诉讼费六被告承担。因无法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和证据副本、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有关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杨雄:原告黄翠霞诉被告杨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黄翠霞借款本金14000元。二、并支付以14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三、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12月16日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7D):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2)浙0281民初29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曙光灯具有限公司货款875360元,并赔偿以875360元为基数,自2022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255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7553元,由被告沈阳马可照明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

  威海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青岛米乐门窗有限公司、深圳市翠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盐城盘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沈爱国、宁波阳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泰兴市中迈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浙0282民初7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威海市恒荣置业有限公司、山东万和中盛幕墙有限公司、青岛米乐门窗有限公司、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盘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宁波阳狮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连带支付原告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本金150万元及以汇票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宋蒙蒙、深圳市翠林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沈爱国分别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青岛米乐门窗有限公司、翠林农牧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盘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等)、不履行裁判文书法律后果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至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彭雄:原告柯习波诉被告彭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3年1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罗勇:本院受理原告邹兴顺与被告罗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6816号之一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叶国祥、梁素娟:本院受理原告慈溪白沙路子豪童装厂诉被告叶国祥、梁素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282民初84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浙江乔登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汇票一份(号码为00100041/29360877、出票金额10000元、出票行为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越支行、出票人为浙江乔登建设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平湖市林埭镇人民政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专户、出票日期为2022年10月12日、申请人为该票据的最后持有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裁定受理债务人海宁市名特优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担任债务人破产清算的管理人。海宁市名特优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2年12月5日前向管理人嘉兴诚洲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通讯地址:浙江省嘉善县罗星街道嘉善大道26-1号;联系人及电话:孙会计、薛会计)申报债权,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海宁市名特优农产品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公司权证照、财务账册、凭证和重要合同文书、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相关资料。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13日14:30在本院第21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以线上和线下同时进行,债权人可与管理人确认参加会议的方式,线上和线上参加债权人会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准时参加。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海宁市人民法院

  浙江天坤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陆文英与被告朱刚田、浙江天坤物流有限公司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朱刚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应赔偿原告陆文英各项损失147251.46元;二、被告浙江天坤物流有限公司对被告朱刚田上述赔偿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陆文英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用1626元由原告陆文英负担385元,被告朱刚田、浙江天坤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41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李称意:本院受理的原告李茂与你的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费通知书等。判决如下:1.限被告李称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茂劳务费8362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以8362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倍的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劳务费清偿之日止);2.限被告李称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茂律师代理费6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42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602元,由被告李称意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德清毫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程序确认,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指定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德清毫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管理人查明情况表明,浙江德清毫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当前的财产已不足以支付实际发生的破产费用,更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且已处于资不抵债的状态。本院认为:浙江德清毫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审核查明浙江德清毫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资产明显资不抵债,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对浙江德清毫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进行宣告破产。债务人财产明显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根据法律规定,应当及时终结浙江德清毫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1)浙0521破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浙江德清毫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本院于2022年7月8日作出(2021)浙0521破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终结浙江德清毫思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德清县人民法院

  封程岭:本院受理原告王利洋诉被告封程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1800元;2.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12月22日9时在长兴县人民法院泗安法庭(一)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长兴县人民法院

  东阳古道影业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裁定受理东阳古道影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古道影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2年11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2年10月25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向东阳古道影业有限公司管理人(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吴晓伟,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栋东区17层,联系电话:)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2年12月5日13时4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横店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裁定受理安吉欧式佳家居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原定于2022年10月14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后根据案件办理进展情况,于2022年10月8日公告延期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现本院定于2022年11月11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方式为“网络形式”,通过“湖州法院破产案件一体化管理平台”()会议直播方式进行,参会指引管理人将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吴佛懂:原告夏正桃与被告吴佛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936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佛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夏正桃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0%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直至款清);二、驳回夏正桃本案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20元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由夏正桃负担390元;由吴佛懂负担513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吴佛懂:原告张炎与被告吴佛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523民初2935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吴佛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张炎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3日起按年利率20%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直至款清);二、驳回张炎本案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20元,由张炎负担390元;由吴佛懂负担5130元,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本判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米乐m6官网登录入口安吉县人民法院

  本院根据苏州意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2年10月17日裁定受理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担任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债权人应于2022年12月10日前,向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通信地址: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清照路718号欧源原墅北门晓郡售楼部2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依法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捷孚传动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上述期限内履行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2年12月20日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十二审判庭召开,会议采用现场与线上会议以网络直播的形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张华、吕水夫:本院受理原告冯汉兴诉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张华、吕水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2)浙0702民初6735号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浩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支付劳务报酬49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以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法院判决确定的清偿之日止;被告张华、吕水夫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由审判员徐敏独任审判,定于2023年1月5日9点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请你们自本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诉讼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何瑞魁:本院受理原告程美华与被告何瑞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浙0723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何瑞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程美华借款本金177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9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05元,由被告何瑞魁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请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武义县人民法院